南京中医药大学大学生艺术团指导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4-03-02浏览次数:108

为进一步规范南京中医药大学大学生艺术团外聘教师的聘任与管理工作,提高大学生艺术团整体艺术水平和学生的专业技能,优化师资队伍结构,保证艺术团工作开展的科学化合理化和规范化结合学校各项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指导教师条件

第一条  大学生艺术团指导教师是指具有较高的艺术专业技能水平,担任艺术团各实践分团课程教学指导日常训练和校内外美育实践活动等工作的教师。

第二条  大学生艺术团指导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教育事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思想品德端正,身心健康,工作作风严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职业素质和团队合作精神。

(三)具备招聘岗位所需的相关专业背景、在专业艺术团体任职或毕业于国内外高水平专业艺术院校,或具有高校教师资格、相关高校教学经历,能够全面履行所聘岗位的各项工作职责。  

(四)具有高水平艺术团演出相关经验,具有学校美育及艺术活动组织及管理经验。

(五)热爱艺术教育教学工作,了解艺术教育的宗旨和理念,遵循教学规律,精通相关领域基本理论与实践运用。

第二章岗位职责

第三条  承担大学生艺术团各分团建设职责,负责各分团的业务指导、训练、演出、竞赛等工作,做好校内美育实践活动的艺术指导工作。

第四条  每学期末制定并提交下一学期教学计划、演出计划及排练作品清单,经校方确认后,对照计划完成工作任务。除考试周外,各分团(含分声部)每周开展一次艺术实践课程,一次为两课时(2小时

第五条  每学期民族乐团、交响乐团排练大、中(小)型作品不少于3个;梨杏飘香京剧社排练折子戏1个,每个行当唱段2个;合唱团排练作品不少于5个;本草话剧社排练剧目不少于2个,舞蹈团排练作品不少于3个。

第六条  参与组织校级大学生艺术展演活动,创作、培育优秀项目参加江苏省大学生艺术展演、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的评选和现场集中展演。

第七条  完成其他校团委布置的相应工作。

第三章聘用程序与考核标准

第八条  南京中医药大学校团委组织专家审核应聘人员材料,经审核评议后确定聘用相关教师。

第九条  考核标准包括教师考勤次数与岗位职责完成情况。每学期考勤次数不得少于12次;按期完成教学计划,完成校内外专场演出与相关艺术展演比赛指导;排练作品的数量与质量需达到规定要求。若考核未通过,扣除应得课酬的30%。

第四章薪酬待遇

第十条  教师课酬根据实际授课的课时数计算,按学期发放。标准如下:

职称级别(学校/文艺团体)

课酬/每课时为1小时

正高级职称/一级演(奏)员

250元/每课时

副高级职称/二级演(奏)员

200元/每课时

中级职称/三级演(奏)员

180元/每课时

初级职称/四级演(奏)员

150元/每课时

备注:1、指挥岗位在现有职称课酬基础上每课时增加100元;

2、省级艺术团指导教师课酬上浮20%

 

第十一条  薪酬待遇根据南京中医药大学相关文件按照所聘岗位确定。如获省级一等奖及以上赛事奖项,给予相应奖励,奖励参照《南京中医药大学校外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标准如下:

获奖等级

奖励标准

 

主要指导教师

分声部/其他指导教师

国家级奖项

3000元/人

1500元/人

省级特等奖

2000元/人

1000元/人

省级一等奖

1200元/人

500元/人

 

第十二条 如有其他未尽事宜,以校团委通知为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规定和办法如与本办法有冲突者,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共青团南京中医药大学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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